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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助孕公司生孩子-丈夫去世后医院拒绝继续进行试管婴儿胚胎移植! 妻子将其告上法庭!

作者: 试管君   点击次数:    发布时间: 2023-12-25 09:40

  2015年,小燕和阿军登记结婚,结婚后一直期待着有自己的孩子。2018年,夫妻俩与厦门某医院签订了医疗服务合同,约定由医院为他们进行胚胎冷冻、储存和移植,并向医院支付了冷冻胚胎的费用,期限为5年。

  去年8月,医院为他们提取并冷冻了两个卵子和两个囊胚,两个月后他们到医院进行了胚胎移植。然而,这次手术并不成功。

  这对夫妇照顾好自己的健康,准备迎接另一场 "战斗"。今年4月,他们去医院做了体检,并计划在5月底移植剩余的两个囊胚。同月,小燕接受了降调注射,以提高移植的成功率。根据医生的安排,她在注射后28天就可以开始做内科准备等术前工作。

  然而,令家人没有想到的是,阿军于5月6日因工作中的意外而意外死亡。当时,小燕只有26岁,她的公公婆婆已经成了 "丧偶的父母"。

  悲痛之余,小燕决定进行胚胎移植,以完成丈夫的遗愿,给公婆、父母和其他亲属一个 "回忆"。肖燕的决定得到了她的父母和公婆的支持。然而,当他们要求医院进行第二次胚胎移植时,医院以肖燕的丈夫已经去世为由拒绝了。

  小燕于是向思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进行胚胎移植并承担相关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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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双方互不相让。

  2、该案择期开庭审理

  3、昨天上午,该案在思明区法院滨海法庭开庭审理。在庭审现场,小燕的亲属、父母和公婆都到场,并表示支持小燕继续接受胚胎移植手术和后续护理。

  "对于小燕丈夫的去世,我们表示同情和悲痛。" 医院表示尊重小燕的生育权和双方签订的合同,但能否为小燕做胚胎移植手术是 "一个法律问题,也是一个伦理问题",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专门讨论过这个问题,认为不宜继续履行合同,但会遵守法院的判决 医院的医学伦理委员会讨论过这个问题,认为不宜继续履行合同,但会遵守医院的判决。

  医院方提出

  原卫生部2003年颁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和人类精子库伦理原则》中的社会福利原则指出,医务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不得对不符合国家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夫妇和单身女性实施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在阿军的死亡案例中,小燕就属于上述 "单身女性 "的范畴。

  根据《伦理原则》中的知情同意原则,人类辅助生殖技术只有在夫妻双方自愿同意并签署书面同意书后才能实施。由于小燕的丈夫无法签署相关文件,因此无法完成进行胚胎移植的必要程序。医院还担心孩子出生后没有父亲,在单亲环境下成长可能对其生理、心理和性格产生负面影响。虽然小燕的公婆愿意帮助抚养孩子,但他们的年龄太大,在18岁之前无法照顾孩子,而且没有证据表明小燕是否为新生儿的到来做了任何物质上的准备。

  针对医院的辩护,小燕的律师指出,伦理原则是卫生部的规定,不能与国家法律规定的公民基本生育权相冲突。此外,他说,签署各种类型的同意书和其他文件只是一种形式。为了证明小燕的家人有意愿和条件帮助抚养孩子,小燕还提交了公婆表示愿意帮助的声明,以及显示阿军已获得90万元死亡赔偿的文件。

  此案仍在审理阶段,判决结果将在日后公布。

  情感与法律的冲突何时能解决?

  当天的庭审并不特别激烈,但背后的情感与法律的冲突却红红火火。"如果法院下令执行行动,我们必须配合。" 在庭审中,医院方面的代表不止一次强调。

  当配偶意外死亡时,冷冻胚胎成为家庭的精神支柱和血脉的唯一延续。胚胎移植最终能否成功是次要的,而进行手术是家庭心中的一线希望,所以一直都很纠结。然而,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目前没有任何法规明确丧偶妇女是否可以进行胚胎移植,全国各地也有很多类似的纠纷,最终都是通过诉讼解决。原因是医院不知道在这种情况下进行胚胎移植可能会有什么后果。因此,许多医院和医生宁愿通过应诉,与他们的 "客户 "对簿公堂。

  情感与法律之间的冲突反映了现有法律制度的不足。如果再出现像小燕这样的情况,是否应该由法院来决定?